媒體邀約

三立電視台<錢進新世界>

副標題

2022.

專訪片段開始

羈押要件?交保實務?從林姿妙案深度解析檢警辦案

日前,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遭起訴,睿哥律師於此案一開始爆發時,便應邀至三立電視台節目「錢進新世界」錄影,談論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及交保實務,感謝三立電視台的邀請!🙏
𝑃𝑠. 小編在這裡偷爆料,這個錄影是睿哥律師午餐嚼到一半,突然被通知一個小時後準備錄影📹

法律紘律燈🚥
在這裡也要趁機和各位聊聊,對「羈押」該有怎麼樣正確🙆的理解:
實際上,每當新聞媒體報導,某人遭到羈押時,輿論往往排山倒海而來,產能濃烈未審先判等情況。而當某人未遭羈押時,社會上又會有許多人認為,司法已死,沒有公平正義可言,然而,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如果被繁雜的法條搞得頭暈眼花😵‍💫睿哥律師在這裡直接告訴大家結論。簡單來說,必須是被告本身犯嫌重大且被告有高度可能逃亡、滅證、串供,或是被告本身犯嫌重大且涉嫌重罪,又有可能逃亡、滅證、串供,此時才能依法羈押被告!
各位發現了嗎?按照法律來說,必須要被告是至少有可能會逃亡、滅證、串供,此時才符合羈押條件。
而偵查中的羈押,其實往往只是辦案的前置程序,後續都仍有賴詳細偵查、審判才能確定被告是否有罪,因此,程序上是否羈押在法律上絕對不等於被告實體上有沒有罪喔❗️❗️


法律紘綠燈🚥我們就先下次見囉👋
如果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歡迎留言或私訊
睿哥律師都會為各位細心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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