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普文章
世界球星林書豪涉入禁藥風波名譽損失誰來負責?
本文開宗明義要先說,目前臺灣實務上,勞動部明確揭示「職業運動員並不適用勞基法」,至於是否適用民法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則需由法院自個案中具體認定。
因此,本議題在契約關係上則需對應該法律關係或依契約規定,行使請求權基礎。此外,因司法實務承認名譽權,如有侵權行為,仍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而,是否得以成立,仍在未定之天!
從林書豪本次與新北國王的禁藥風波看,姑且不論聯盟目前的裁罰結果是否公允(睿哥本人是傾向禁賽處罰畢竟是主要針對球員本身,若今天球團問題比較大,那麼過苛的禁賽處罰施加在球員身上,則不免有處罰失當的意味,而雖然新北國王願意主動承擔15萬元罰款,但這樣的處罰金額是否適當?就留給大家開放討論了!),然而林書豪曾紅極一時(走過林來瘋時期的睿哥還是很難忘當年QQ),作為全球高度知名的運動明星,若因球團因素,涉入禁藥疑雲,那這樣巨大的名譽損失,尤其若牽涉代言遭到解約,又應該誰來負責?或者說,誰負擔得起?從MLB來看,若涉入禁藥疑雲,往往意味著無緣再進入名人堂,因此,禁藥規定對於職業運動球團和球員來說,非常重要,不可不慎!
之所以有所感觸大概是因為,睿哥也不禁藉由此議題反思律師職業。作為律師,必須愛惜羽毛,尤其律師這職業本質往往和處理犯罪問題息息相關,許多領域具有灰色地帶(法律規範並非完全明確),因此就必須注意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然而,未必所有律師事務所(高層)都有注意到(尤其近日才爆發多起律師協助洩密而遭到羈押或律師協助洗錢等新聞,嚴重打擊律師界信譽),因此,對於年輕律師來說,慎選法律事務所加入就非常重要。否則,一但在執業之初,遭受律師懲戒,在上對下的勞動關係之下,年輕受僱律師的名譽損失,又該找誰來負責呢?實在該戒之、慎之。或許,如何能保障年輕受僱律師,此議題也應在將來獲得更多討論。